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3〕1号)、市建设交通两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委办[2012]21号)要求,认真吸取近期连续发生的较大事故教训,针对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公司相关监理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事故防范工作。要求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内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具体可查阅沪建安质监(2013)1号文。



相关链接:http://www.ciac.sh.cn/newsdata/news19720.htm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施工现场监理组:

    按照公司ISO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希望各施工现场监理组对在手的规范文本作一次清理,以保证规范文件的有效性。现对常用的规范文件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一、GB-GB/T-(按编号大小顺序排列)

1《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14907-2002

1、《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代替GBJ1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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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0]75号

关于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世博期间有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工程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实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重申和加强如下若干管理措施:

一、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意识。各单位必须提高对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管理意识,即时上报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置,防止事件的扩大。

二、停工检查和隐患整改。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监督单位必须开具《停止施工指令书》,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信息表》要求,对现

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事故原因分析

1)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单位(建设、总包、分包、监理、产品供应、检测、评价认证等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善后等若干工作,职责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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