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合同等,以及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